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印发2016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农业计财〔2016〕69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神木、府谷县畜牧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做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促进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精神,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2016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7日
陕西省2016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发挥政策资金效应,促进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肉牛基础母牛饲养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提高基础母牛养殖水平,推进基础母牛适度规模养殖,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促进全省肉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省肉牛产业,为增加牛肉市场供给提供基础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和补助对象
全省范围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5头以上(含15头)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公司)。
(二)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水牛品种。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新增犊牛补助,对项目实施市县开展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其中,新增犊牛补助标准为每头500元,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项目涉及县工作经费根据补贴犊牛数量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佩戴电子耳标以及项目技术培训、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支出。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00头以上的县区工作经费不超过5万元,存栏1000头以下的县区工作经费不超过2万元。项目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继续用于新增犊牛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确定补助对象
各县区6月30日前完成基础母牛存栏15头以上(含15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核查工作,逐场、逐户、逐头登记造册、建立养殖档案,填写信息表。每个核查小组不少于3人,核查结果由核查小组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合作社)负责人签字确认,在行政村和县级媒体进行公示。市级畜牧部门加强指导,对县级部门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肉牛基础母牛存栏较大的县区,要组织县级畜牧部门逐场逐户进行重点检查,严防虚报、漏报。
(二)新增犊牛核查
项目县对基础母牛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出生的犊牛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由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6月底以前组织集中核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由防疫员按照全县统一电子耳标编号佩戴电子耳标,确保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补助资金拨付
省畜牧兽医局参照各项目县2015年母牛核查数量,测算所需新增犊牛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测算情况将资金预拨到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待新增犊牛核查结束后,再由市县畜牧、财政部门根据新生犊牛核查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市县将基础母牛扩群工作总结于2017年7月15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农业厅与财政厅联合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基础母牛扩群日常组织工作。各项目市县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相应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核查工作
市县畜牧部门在核查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时要做到“三见”,即:见牛。现场核查人员要对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存栏数量进行逐头核查,填写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现场核查表,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信息应包括基础母牛和所产犊牛耳标号、基础母牛配种记录、所产犊牛初生记录等,要确保新增犊牛与基础母牛信息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确保有据可查。见人。现场核查的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存栏数量要经养殖场(户、合作社)负责人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榜。现场核查结束后,由县畜牧部门在养殖场(户、合作社)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
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核查上报,对于拒绝核查和核查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
县级畜牧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和资金使用管理五个关口,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时限;要规范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多报数据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收回补助资金,上缴财政,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016肉牛基础母牛补贴资金分配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