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05.01.2015  11:02
        1

        司法改革试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继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等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启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宇

        为了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要实现这些措施确实不易。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进程中,基础条件不同、遇到的问题也各异,为了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调查研究,防止脱离各地实际情况的盲动冒进,先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十分必要。

        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而言,其目的在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而现实的情况是,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学历结构、业务素质、司法能力都远远落后于北上广地区,硬性地要求西部地区在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时套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比例和做法,实在是勉为其难,但是,有困难不能成为抵制或者拖延改革的托词。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目前,各试点省份的司改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开局顺利,决心很大。在今后的试点工作中,将真切地破解老套路,调整现存的利益格局,问题一定不少,难度可想而知。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广大司法人员更应顺应历史潮流,弘扬正能量,克服困难,有所担当。

        2

        环境司法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同时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2014年,各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截至12月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69个。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成为全国迄今判赔数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2014年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成就斐然,而环境司法对环境法治建设的推进作用是其中特别令人瞩目的亮点。

        首先,回顾我国环境立法特别是2014年环保法的修订,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难的过程,由当初一审草案小修小改的修正,到四审正式通过时大修大改的修订,环境司法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一审稿中未做出规定或规定很不到位的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环境责任、生态补偿法律责任、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以及对偷排等故意违法行为处以重罚等,无一不是直接与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裁判相关联的。司法对立法的推进功能在环境司法中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在我国司法审判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理论和实务界为此而欢欣鼓舞。

        其次是环保法庭的设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表明了司法对制止环境违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并给予严格和及时的法律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立如雨后春笋,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探索,面对立法不完备等困难,顶着来自各方面的沉重压力,成功地审理了大量环境资源案件,维护了环境正义,开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审判的道路。

        再次是环境司法水平的迅速提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环境资源审判实际,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地方环境资源审判给予及时和正确的指引,也为环境资源法乃至整个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营养,更为环境法制普及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3

        知识产权法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1月6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职,建院一个月收案221件。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12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李明德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其突出特点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统一审判尺度,进而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事实上,党的三中全会决定正是在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部分,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先行先试。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头三年之内知识产权法院先管辖本省和直辖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在三年以后跨越区域,管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设立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在机构设置上压缩编制,探索法官员额制和主审法官责任制,提高审判质量。再如,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设立技术调查人员的职位,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进而做出恰当的法律问题的判决。显然,这些探索和举措,属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一项试点。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毫无疑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我国将会设立更多的审理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设立统一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全国性上诉法院。

        4

        巡回法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与本部只有职能划分、并无性质差别。巡回法庭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处于上下级的审级关系,其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立足于实践需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流,突出本部和巡回法庭各自任务的侧重点。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可集中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能。二是有利于弥补法定地域管辖的固有缺陷,就地解决纠纷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接访压力。三是有利于弥补地方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保障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实现对地方审判的有效指导。相关审判活动可借助巡回法庭实现审判人员的亲力亲为,减少委托送达、代为宣判等人地分离活动的成本耗费,防止其中沟通不当所带来的偏差,促进协调配合,同时尽可能使审判人员与案件事实直接接触,也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开展创造条件。此外,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往往能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影响,由地方法院审理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公正审判。

        5

        跨区法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4年12月28日,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该院将探索建立审理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12月30日,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依法对跨地区案件实行专属管辖,主要负责审理北京市各类跨地区的第一审案件。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重大理论表述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和根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根本上说,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都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从理论上说,无论司法区与行政区是否分离,都不应当影响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职能的“中央事权”属性。

        但是,在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难以达成司法的“中央事权”目标,造成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控制司法,司法权沦为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保驾护航”的工具。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一方面,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并实现司法行政事务(人财物保障和服务等)的省级统管;另一方面,省级以下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探索行政区划与司法辖区的适当分离,换言之,就是要设置跨区法院、检察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助于去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真正还原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

        当然,跨区法院设立的原则、程序、职权、法官的任免等问题,有待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加以解决,以保证改革具有合法性。

        6

        网络秩序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8个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规定》首次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它与之前出台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4月17日,“秦火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专家点评: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李丹林

        如今,网络空间不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递和分享的工具,它已经成为我们的生命和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秩序,如同物理世界的秩序一样,既关涉一个国家社会重大利益,也关涉个人人格、人身、财产利益。网络秩序的构建和维护,需要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规范。

        但是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发展的步伐。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催生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形态。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各种不当言论泛滥、造谣者恣意妄为、网络推手推波助澜、谣言瞬间铺天盖地,关涉个人的数据和敏感信息毫无阻拦地暴露于网络空间并被滥用,非法删帖成为一种经营……人们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被侵犯。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曾经具有巨大轰动效应的利用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的“秦火火”案,利用网络传播谣言非法经营的“立二拆四”案都作出了相应判决。至此,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维护互联网秩序都有了重要的司法保护,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可期。

        7

        六难三案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就改进案件审理、强化案件执行等方面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验,提出33项具体改进措施。通知指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必须坚决进行整治。各地法院就解决司法作风问题也纷纷出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的30条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其他高院也出台类似规定。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直面公众对法院司法反映强烈的问题,即“六难三案”。其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反映的是司法态度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反映的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问题,“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反映的是司法环境和司法不公问题。

        “六难三案”中,最基础、最关键、最核心,同时当前最亟待解决的,是“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如何审判、如何执行,法律已有很多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这是司法权行使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连“立审执”的法律底线都不能守住,司法态度再好也无济于事,毕竟法院不是商业服务机构;相反,如果法院守住了“立审执”的法律底线,那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就无处藏身、无所遁形,实际上也就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中浓墨重彩,以22项举措聚焦于“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改进,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鉴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立案改革目标,立案难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改善;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诉讼难问题有望得以缓解;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司法体制、优化司法环境,以及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执行难问题终将被破解。

        8

        三大平台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的阳光司法工程。按照《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一年来,各级法院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三大平台建设。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目前,北京、浙江、重庆、上海等20个省(区、市)已经基本建成了全省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其他地区的法院也努力推进全省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加上之前开通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标志着三大平台初步形成。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贺小荣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一年多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通过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提升司法公信,方便群众诉讼。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通后,除了公开常规审判流程信息外,还增加了对于各类案件实体材料的公开以及电子送达服务,确保能公开的信息一律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既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又能最大程度地压缩利用审判信息寻租的空间,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通过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法制统一。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来,全国法院共上传裁判文书约542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上传6742份。一方面,通过公开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监督,形成倒逼机制,加强裁判说理,提升法官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另一方面,通过文书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增强行为预期,确保法制统一。

        三是通过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提高执行质效,促进社会诚信。公开执行信息,一方面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争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提高执行质效;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老赖”列入“黑名单”,降低失信者信誉和社会评价,可以积极地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推动社会信用和诚信道德体系建设。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督导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建成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动态透明的司法为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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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曝光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并与人民网联合创立“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向全社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每天,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曝光一名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和一名失信被执行法人,让失信者无处躲藏,使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与其个人名誉、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迫使他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缓解执行难。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等签订了信用惩戒协议。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失信既违背了传统美德,又藐视了法律权威。如果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听之任之,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建设诚信社会,不仅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和宣传,还要从法律上对赖债失信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出多项举措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的制度及措施,2014年,更是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加强信用惩戒等举措来增强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向全社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压力;通过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推动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曝光失信,惩戒失信,不管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文化建设方面,均意义重大。首先,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引入信用评价既未超越法律的界限,又能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从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次,曝光失信,惩戒失信,是将诚信社会建设落到实处的重要工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此外,曝光失信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防范经济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活力。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有更多的相关措施,推动强制执行工作的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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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接访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设工作,并印发了《远程视频接访规则》。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了全国的视频接访系统,全国3300家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凡是按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信访案件,所有重复访都要实行视频接访。12月12日,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提出,“推动建立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信访数据库,实现信访流程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的‘无缝对接’”。截止到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建成17套远程接访系统,利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完成接谈3342件。

        专家点评: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李丹林

        当一个社会存在的冤屈能够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时,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视频接访”虽然只是一项利用信息技术改变接受群众申诉信访的具体工作,但是意义非常重大。社会转型和进步,不只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变革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方方面面的细节改变。

        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度,曾经为了申冤,人们习惯于“进京告御状”。这不仅使当事人遭受极大痛苦和不便,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今基于司法民主理念、人权保障精神、实现社会公正的诉求,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视频接访”这一工作系统,变当事人上访为网络视频接访,对引导息诉服判、加强审判监督,具有明显实效。人民群众的申诉信访从此有了一条方便快捷、洒满阳光的网络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