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17.07.2015  11:57

陕财办预〔2015〕102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贯彻《预算法》和中省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改革方案》,现就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预算法》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推行零基预算,试行项目集中审核,分级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编制三年中期规划,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推行零基预算。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预算安排打破基数,以零为基点,据实分配。其中,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逐项审核,一年一定。未能按期上报、没有具体项目支撑的,不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二)试行项目集中审核。 选取20-30个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资金开展项目集中审核试点。今年9月底前,试点部门要完成2016年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论证、评审、筛选工作,择优纳入项目库,并提交省财政厅。从10月中旬开始,由财政厅归口处室将初审通过的试点专项资金项目,提交厅预算事前评审领导小组,进行集中会审,择优排序。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分级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要按项目支出级次,将省级专项资金划分为省本级支出、补助市县支出两部分,分级编制预算。省本级列支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经济科目细化到款级,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未编入的,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要分项目、分地区编制支出预算。

(四)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省财政将制定省级专项资金设立办法,一是强化专项资金“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设立程序,明确申请设立的条件,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二是明确规定省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决定。三是实行专项资金目录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期限,建立“一年一清理”制度。四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资金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五是结合2016年预算编制,进一步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于2016年需新设立或增加资金规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在9月底前,填报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交设立的政策依据、实施规划、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不再按项目申报,应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提前测算,尽早下达。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对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的专项资金,要逐步下放省级项目审批权,减少项目审批层级,从项目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资金在年初切块下达,市县征集确定项目后向省级备案。

六)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要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网址: http://xmk.sn.mof ),参照上年专项资金投入数,按120%的比例提前开展2016年项目征集、论证、评审、筛选工作。各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或工作任务,提出2016年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重点安排方向,于今年7月底前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项目申报文件,全面启动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在此过程中,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对征集项目的基础信息、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开展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没有事前评审报告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于9月底前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七)编制三年中期规划。 以2015年为基期,围绕中省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省级部门要科学预判2016-2018年分管专项资金的投入情况,综合考虑省级预算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统筹研究三年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支出项目,实行滚动调整,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资金分配,提高财政支出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八)加大专项资金公开力度。 主管部门要将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情况逐步向社会公开,涉及民生、个人等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公开补助标准、测算因素等;按照项目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公开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评审依据、具体分配方案等。鼓励在项目计划确定前对拟安排项目予以公示,除涉密因素外,原则上要在项目预算下达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开。

(九)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覆盖面,省级部门要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全部设立绩效目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同时,要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中选取1-2项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将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部门自评及财政再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进一步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布置培训。 2015年7月初,召开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改革布置工作会议,安排布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讲解预算编报口径及相关具体业务,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开展分类重点培训。

(二)发布指南。 省级各部门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或重点工作任务,提前谋划,拟定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2016年重点安排方向,于2015年7月31日前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项目申报文件。

(三)项目征集和初审。 各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库系统征集项目,9月底前完成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择优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同时,将专项资金2016年预算申报表、专项资金三年中期规划编制报表等报送财政厅,试点专项资金还需报送项目集中审核意见表。10月底前,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完成项目初审,按程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其中参与项目集中审核试点的专项资金应在10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初审。

(四)财政集中审核。 从10月中旬开始,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主管部门申报的、经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初审通过的试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2016年预算安排。同时,对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初审通过的、其他未参加试点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结合省级财力以及新增项目初审情况,通盘考虑,统筹平衡,研究提出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草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作用,按照改革要求尽早安排布置2016年项目征集及审核工作,确保2016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分解任务,夯实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实预算编制力量,完善工作机制,部门财务主管处室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统筹安排,制定时间表,抓好各项改革的落实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处室要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工作,确保项目计划切实可行。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涉及财政、主管部门,也涉及部门内部财务、业务等相关处室。各环节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任务。


附件:1、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报表及填报说明
2、2016-2018年专项资金中期规划编报说明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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