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依法审判国家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五)审理本院终审和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对法律、法规等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九)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开展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信息和司法技术鉴定服务。
(十)指导全省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法官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检查和监督本院及下级法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律宣传和廉政教育。
(十二)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物资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5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5年,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为载体,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公正司法,优化诉讼服务,建设过硬队伍,加快建设“三个陕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建设法治陕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推进地方法规体系完善;实施新《行政诉讼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庭审功能,提升司法水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推动全民守法;总结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推进多层次社会治理。 二是围绕提升司法公信,不断深化司法改革。 制定我省法院司法改革《方案》,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审级制度,优化职权配置,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大力推进严格司法。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预防、及时纠正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案件执行进度。推进审判管理精细化、监督指导规范化,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是围绕满足多元需求,全面优化诉讼服务。 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建设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用好“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做好“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健全涉诉信访化解机制。 五是围绕提高素质能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加大逐级遴选力度,完善职业保障,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强化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帮助支持解决基层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巩固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夯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筑牢制度篱笆,扫除司法腐败,让人民法院始终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稳固防线。
三、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构成及经费管理方式
本院由三十多个庭、处、室以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陕西省法官法警培训中心四个二级预算单位构成。省法院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各自编制预算,由省法院进行统一汇总并上报财政批复,省法院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自行管理经费的支出。
四、单位人员说明
截止二O一四年十二月,省法院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人员总编制数625人,其中事业编制60人,实有人数599人,离退休人员295人。
五、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预算收入
2015年部门预算收入11785.56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1785.56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2315万元,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可支配收入11785.56万元。
(二)预算支出
2015年全年预算支出11785.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25.88万元,项目支出3959.68万元。
1、2015年部门基本支出根据基础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范围据实测算,计7825.88万元,具体如下:
(1)在职职工工资及津补贴3633.94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1718.04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4.2万元。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退休工资)1404.13万元。
(5)住房公积金346.93万元。
(6)公务交通补贴398.64万元。
2、2015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部门行政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可能,2015年安排项目支出金额3959.6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具体如下:
(1)案件审判业务费用1374.7万元,依据法院主要职责,用于审理案件费用,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履行审判职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案件执行业务费(含国家赔偿) 298万元,保障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有效落实,用途是案件执行的各种费用,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维护司法权威。
(3)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583.18万元,用于法院行政事务的费用,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行政事务正常开展。
(4)机关服务费705.43万元,用于法院机关后勤事务和聘用制书记员和辅警的费用,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保障法院工作正常运行。
(5)其他法院支出666.97万元,用于法院运行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案件审判和案件执行顺利进行。
(6)办公设备购置311.4万元,用于审理案件所需有关设备和人员正常办公设备,标准是各类办公设备,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7)“两庭”建设费用20万元,依据“十二五”规划等基层法庭建设的需要,用于指导基层法庭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是检查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
3、“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合计数:612.03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4万元,公务车辆运行费371.28万元,公务接待费186.75万元。
会议费经费数:144.5万元
培训费经费数:2万元
六、预算对比分析
按照省委、省政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要求,我院不断强化预算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厉行节约与从紧编制预算工作相结合,2015年我院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控制数758.54万元,与去年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控制数1120.07万元相比,减少361.53万元,降幅为32.27%。加强预算执行约束力,根据确定的预算项目支出,规范支出工作程序,使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为了实现支出定额标准化,我院去年根据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等新的支出标准,结合法院实际情况,新制定了《省高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省高院会议管理办法》、《省高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实现了支出有依据,审批有标准,切实保证了审判、执行等重点工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