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陈仓:2015年首例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
近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对一起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告不起诉,这是该院2015年首例绝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宣布。
2014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宝天高速陈仓收费站例行检查时,查获一辆装载16只马麝的奔驰客车,马麝系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但驾驶员谢某却无法提供野生动物运输证,公安机关认为谢某没有运输证跨省运输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承办人经过实地走访马麝运输目的地凤县养殖基地和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人员后,查实: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兰州X春麝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凤县X春济民可信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国家濒危野生动物马麝的驯养繁殖。2014年7月16日,四川公司决定从兰州养殖地调运马麝给凤县养殖地进行马麝异地保护科学研究。10月18日,谢某受公司委派,驾驶川A牌照小型商务车从兰州公司装载16只马麝运往凤县养殖基地,由于是公司内部调运行为,兰州养殖基地负责人疏忽没有办理运输证,就直接装车让司机运输,才有了本案后面被查扣的一幕。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涉案的16只马麝虽然均系兰州X春麝业养殖有限公司人工驯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驯养马麝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8条的规定: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省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谢某无证运输的行为系受公司指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四川X春制药有限公司、兰州X春麝业养殖有限公司作为直接的涉事单位,杨某、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这样一起刑事案件仅仅因为相关人员没有办理运输证而简单的客观归罪,既不符合刑法谦抑精神,也不符合刑法解释原则,本案运输目的是准备进行物种杂交优良繁育,以扩大马麝种群数量,这对马麝这种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繁殖是有利的,国家对这种行为是鼓励和提倡的,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谢某无证运输的行为虽然触犯行政法规,但不是犯罪行为,应当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经汇报研究后,获院领导的支持,4月14日,检察院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谢某对检察机关公正、客观的定性其行为、还其清白表示感谢。公安机关表示不起诉决定有理有据,对他们的执法办案很有指导意义。
近年来,陈仓区检察院不断强化案件质量审查,凸显审查起诉环节防范错案的职能,继2013年该院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4名财务人员正确定性、依法宣布绝对不起诉决定后,本次不起决定的宣布也是该院不断强化案件质量审查促进规范执法、防止冤假错案的又一个缩影,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的公诉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也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和赞扬。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郑舒涵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