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和稳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月27日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工作指南》和《实施办法》要求,明确学校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条 《实施办法》针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用水用电安全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统领,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树立学校教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和“生命”红线意识,坚持“校园安全,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治理、重实效”的总要求,构建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安全工作网络,建设“安全、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乐园。
第六条 实施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的决策;校园“三防”建设经费划拨优先于学校其他费用支出;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检查、考评在学校教育教学及考核工作中应占有重要的权重。
2.以人为本原则:学校在安全工作中,要以师生全人格的发展为重要因素,珍惜生命,把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放在学校工作最重要的位置上,为学生提供安全无障碍的学习环境,使学校安全工作的严肃性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科学性达到和谐统一。
3.预防为主原则:要根据学校自身条件,以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以科学的安全技术手段支撑学校安全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安全工作,积极、自觉、主动地消除安全隐患,坚持防患于未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4.协调治理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学校内部各个部门主动作为,争取家庭、社会的大力支持。
5.分层负责原则: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发挥学校行政管理功能,建立分层负责的行政组织,通过诸事皆有专职人员的管理,建立逐级负责核检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保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各自岗位业务职责外,同样负有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和学校地域特点,按照《工作指南》要求,有针对性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学校安全预防体系、学校安全应急体系、学校安全恢复体系、学校安全监督体系、校园安全保险体系。
1.学校安全预防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周密的准备,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安全管理体系。
2.学校安全应急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及时、妥当的应对,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安全管理体系。
3.学校安全恢复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以后通过科学、有效的处理,将事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同时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恢复到事发之前的状态的安全管理体系。
4.学校安全监督体系,是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隐患排查与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条块结合,交叉、立体覆盖的监督管理体系。
5.校园安全保险体系,是提高校园安全、医疗、意外保险的投保人数,逐步扩大校方责任险的投保面,降低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付矛盾的管理体系。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共同的安全价值观,形成共同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让安全规范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学校要将安全教育作为预防和降低师生伤害的重要手段,坚持对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素质,减少教师和学生的不安全行为,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学校要采取适当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安全管理状况、建筑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检查登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和报告,使校园安全责任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减至最低。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预警措施,在季节变化、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期等特殊时段和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有害因素。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要求,科学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强化联动机制,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检验应急反应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后勤保障、校园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并及时评估应急演练效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跟踪制度,通过现代化信息平台、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沟通渠道,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安全信息通道,将安全教育和学生信息触及到每个学生家庭。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对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进行过程性监管,实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对不接受学校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在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学校要逐层逐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严肃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人员,启动安全责任追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不及时上报贻误事情者,年度考核不予合格;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财产损失者,除年度考核不予合格外,应依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 对于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人员,学校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并给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定、晋级、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