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
张修玉
中共中央政治局前不久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在经济新常态下,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应按照“政府搭台、科研编剧、企业唱戏和群众监督”的思路,尽快明确并落实政府、企业、科研部门和群众的责任与行动。对科研机构而言,当前要理清发展方向,创建新的环境科学技术体系;创新环境保护技术工程,开展各系统工程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与缺口技术研究。对企业而言,要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努力节能降耗;增强法律意识,做好环境管理,切实守法经营。对公众而言,则要运用好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发挥监督作用。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政府主导是关键因素,当前理应更多地强调政府主导责任的充分担当及主要作用的充分发挥。尤其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环境形势仍然严峻,环境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在环境监管体制方面,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管力量分散、能力不强等问题突出,环保引导和倒逼机制尚未充分、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环境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缺乏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监督的职能配置,环境监管难以到位。生态环保部门职能分散、交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等。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和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各级政府理应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当务之急,要尽快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责任,并在完善法制、创新机制和改革体制上积极作为。
尽快推进新《环境保护法》落地。新法明确提出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环境保护的权力、责任与义务。各级地方政府要全面实施新法,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时做到不触碰生态红线,守住一方净土,把保护地方环境、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真正落到实处。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空间管控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是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当前,各地要在生态保护红线的框架下,加快推动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体系。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企事业单位是污染排放的主体,要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状况和修复成本,理顺关系,从源头上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同时,对明确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推动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污染的决策者,要终身追究其责任。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监测机制。一定地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限定其所能支撑的经济和人口规模,决定着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的提供能力。应以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损害健康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基础,构建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和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及时亮红灯,促进当地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及布局的优化调整。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各地要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沿海陆域流域和近岸海域、流域上下游不同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之间的统筹保护。要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地要进一步予以推进;对于水污染防治,应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联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机制。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国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