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侵犯车主知情权 消费者巡回法庭讨说法(陈仓)

06.11.2014  10:41

近日,陈仓区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这是该法庭在陈仓分局组织协调下受理的第三起案件。

2014年9月30日,消费者王先生在陈仓区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越野车,消费者选车时询问了解销售顾问该车为9月新车,10月1日提车回去后,发现车辆为2014年5月27日生产,并非9月份新到车辆,在与销售顾问电话沟通后,他们仍坚持是9月份新车。消费者认为该汽车4S店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退换车辆或经济补偿,与店方协商未果,遂投诉至12315申诉举报中心。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该汽车4S店现场调解,认为4S店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没有准确、全面介绍商品信息,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车辆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已经提货且没有质量问题不适宜退换,可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但双方就补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调解终止。中心建议通过消费维权巡回法庭解决纠纷。

2014年11月4日,陈仓区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受理了该起诉讼,法庭听取了双方陈述后要求双方就是否侵犯知情权进行举证。4S店认为车辆手续合法,质量合格,且购车合同上写明车辆是5月27日生产;但消费者购车合同是交款后签字,格式合同并未引起消费者注意,并提供了消费者与4S店销售顾问确认为9月份新车的视听资料,双方就争议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法官认为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4S店对消费者生产日期等问题的询问,应作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答复,准确告知而供消费者参考作出正确的选择,消费者举证被法庭采纳。

经过法庭长达4个小时的努力调解下,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4S店一次性给予消费者6000元代金券作为经济补偿。 (12315申诉举报中心 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