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扎实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强化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职,眉县人大有计划地安排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院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根据眉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关于“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精神,经6月18日眉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分两批次实施“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工作:一是8月份,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将听取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报告;二是10月份,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将听取县人民政府一名副县长、县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办理落实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7个方面。常委会会议听取履职报告后,现场进行评议和询问,并对其履职情况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履职报告评议意见及测评结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方面,并向社会公示;报告人员应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付航舵 赵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