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能源局官员收黑煤场14万 用于个人开支
向黑煤场收取的14万元押金,竟然揣入自己的腰包,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随着当地群众的举报,近日,陕西省府谷县能源局煤炭监察大队一名副大队长马鹏违法乱纪的事情才逐渐暴露出来。
记者了解到,2011年9月,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马鹏带领监督队人员在府谷县新民镇检查时,发现马营村的东门沟煤矿有一个无证煤场,现场对该煤场责令限期改正,并收取押金人民币4万元,随行工作人员韩某向该煤场出具了相应的扣押凭证。2013年6月,韩某调出煤炭监察大队时,将4万元押金交给马鹏保管,后马鹏将该4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监督检查的无证煤场负责人称,交了押金后,他们多次到煤炭监察大队找马鹏等人解决煤场处罚问题,但马鹏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退还票据和押金。
2011年12月,马鹏带领监督队人员在新民镇检查时,发现丈八崖煤矿路口有一个无证煤场,现场对该煤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取人民币10万元押金,后马鹏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这家黑煤场负责人王某说,2011年12月,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队长马鹏带领督察队人员来到他们开的煤场检查,发现他们无合法证件,责令他们停止经营,并让他们缴纳20万元的押金,经协商,马鹏同意先交10万元。后他们向马鹏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转款10万元,马鹏让督察队的人给他们开具了扣押凭证。
案发后,马鹏于2014年5月16日将该14万元退回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
马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4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马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及时将挪用款项全部交回,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府谷法院一审判决马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马鹏不服,提出上诉,称他所收取押金行为系无效行政行为,押金属相对人私人财产,并非公款,故其不构成犯罪。
据悉,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系府谷县能源局开办的财政拨款性事业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境内煤矿及涉煤企业的生产、安全运销等工作。
榆林中院认为,鉴于马鹏涉案款系违规收取,且单位对款项管理不规范,案发后,马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退还赃款,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改判马鹏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