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建筑业强县试点文件的通知

04.01.2015  22:15
陕建法发〔2014〕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08年以来,我省开展了6年的建筑业强县试点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8〕151号)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09〕464号)予以废止。有关政策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