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一护林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

29.09.2014  19:30
        陕西法院网讯    一护林员在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间,疏于管理,未严格进行巡山管护,以致发生火灾并造成一人死亡的惨剧。9月24日,延川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朱红海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3月1日起,朱红海被延川县林业局聘用为专职护林员,负责文安驿镇梁家河沟、下驿等村的林区管护工作。2013年3月5日,延安市政府发布春季林区野外用火戒严命令,禁止全市林区于2013年3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野外用火,但朱红海在戒严期间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林区防火宣传和巡山管护。2013年3月19日16时许,延川县文安驿镇下驿村村民高某在本村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时,不慎引起山林火灾,导致另一村民在灭火过程中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过火面积105亩,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元。而事发当日,朱红海并未巡山,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管护林区内的村民烧荒行为,以致发生此起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红海时为延川县林业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接受委托从事林区管护工作,代表国家林业部门行使林政管理职责,在主体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朱红海未严格履行防火宣传和管护职责,戒严期内疏于管理,火灾当日未巡山管护,致使管护区域内发生违规用火引发火灾,造成灭火人员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