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建立案件承办人列席检委会制度

24.10.2014  21:48

为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质量和效率,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侦查等案件相关人员列席检委会制度,在作出决定前,充分听取相关列席人员情况介绍和意见。近日,该院检委会邀请公安机关3名侦查人员列席了一起当地群众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又拒不供诉的零口供强奸案件的讨论,在评估了案件证据和听取了多方意见后,检委会依法作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

制度》要求,对群众广泛热议、贴吧、媒体广泛关注,批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需作不起诉处理的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等情形之一的必须通知侦查等承办人员列席检委会,听取其意见和说明。

制度》规定,列席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侦查人员,不是检委会委员的所办案件科室负责人,某一领域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干警。

制度》规定,根据案情需要,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经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决定,案管办具体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侦查等案件承办人员列席检委会,  有利于检委会委员全面、准确掌握案件情况,特别是卷宗中未能反映的案外情况、后期证据弥补、收集情况,以及某些专业知识的认识问题,便于委员依法、准确作出决定。有利于侦查人员从审查证据的角度及时了解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存在的遗漏和瑕疵等问题,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得以改正。  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的换位思考能力,全面审视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强化高标准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提高办理案件质量。

通过近一年的运行,该院先后6次邀请13人,列席10案12人的审查批捕、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田生桂 郑扬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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