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建立案件管理与纪检监察对接机制

12.03.2015  16:46

为强化内部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近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件管理与纪检监察有效对接机制,形成“管案”与“管人”双管齐下、同步实施的监督格局。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要求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案件管理和案件督察工作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送院班子成员审阅,便于院党组及时了解掌握各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履行职责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

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该院要求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或者自侦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监督或审查起诉阶段改变侦查机关定性、减少认定罪名、减少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该院还要求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就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反馈。

建立案件质量联合评查制度。该院案管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共同对下列重点监督类型案件进行办案质量评查: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包括“一案一人的不逮捕”,“一案多人的部分人不逮捕”两种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包括“一案一人的不起诉”,“一案多人的部分人不起诉”,“一人多罪的部分罪名不起诉”三种情况;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指自侦案件的逮捕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释放;更罪名起诉的案件,指将公安部门、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案件。

(作者: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吴京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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