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细则

07.11.2016  19:08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11月3日,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收缴、拨付等六大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记者获悉,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均适用于此次出台的《细则》。   《细则》明确,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劳保费用。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为了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我省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细则》强调,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并遵照实施。   我省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为: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按照规定,以上各审核环节均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据了解,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根据《细则》,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各级统筹机构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据了解,《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胡怡)                责任编辑/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