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科函〔2015〕6号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宝鸡市、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各地是否完成改造任务、确保改造效果的重要措施。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自检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科〔2009〕261号文件有关要求,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严格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后,组织自检,达到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向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参见建科〔2009〕261号文件)。
(二)各市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对所辖地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逐个项目评估改造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改造总量的30%。
三、其它事项
(一)验收合格的项目,各市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备案表需提供电子版)。报送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装订成册。
(二)各城市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请核验。逾期未申请核验的,视为项目改造未完成,调减改造任务,扣回相应的奖励补助资金。
(三)本通知附件电子版请在陕西建设网省厅文件中自行下载。(网址: http://www.shaanxijs.gov.cn )
四、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常斌 029-87293455,史振新 029-8729127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陕西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书
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做好2014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西安19:48 25.03.2015 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