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制度建设,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将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取得积极进展。
廉租住房制度开始起步。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首次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1999年,原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该办法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只有实物配租形式,没有涉及租赁补贴等,也没有对资金来源、建房等作出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制度逐步完善。 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提出要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形成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同年,原建设部等部门修订并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资金来源、准入退出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廉租住房制度核心地位开始确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明确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求扩大保障范围、健全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同时,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近期发展目标,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从而确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年,原建设部等9部门修订并颁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提出,要求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91号),提出从2009年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至此,形成了中央以目标责任的方式下达建设计划,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要求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其核心是要求各地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城镇社会救助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廉租住房制度快速发展。 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到目前,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实施棚户区改造等方式,明显改善了住房条件。而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即使有新增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也将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得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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