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34套商品房"一房两卖"开发商去世咋维权?
眉县34套商品房"一房两卖" 开发商去世如何维权?
(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记者:孙增胜 侯强)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购买商品房最基本的程序就是签订购房合同、交款、然后收房。可是,在眉县有一处楼盘,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交了款去收房子的时候时,却被告知,房子却已经不是自己的了。这离奇的遭遇一下子让购房者慌了,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呢?
买房遭遇一房两卖 辛苦打工钱打水漂
李小林是眉县金渠镇的一位村民,今年7月份,在外地打工的女儿委托他在县城购买一套房子,女儿女婿将这么大的事委托给他,他自然不敢掉以轻心,经过一番考察之后,他觉得位于310国道旁的银海臻品小区不错。
“是现房,交通方便,学校也近,娃念幼儿园,念小学也比较方便。”虽然从各方面综合考虑,银海臻品的房子很符合老李的要求,但是,为了以防万一,他还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咨询了律师。“最后真的出现一房两卖咋弄呢?那时候咱给女儿,给孩子咋交代呢?我那律师说,买,诈骗哩,他敢?”
于是,李小林很放心地把女儿女婿打工挣的钱,就交到楼盘售楼处。
记者:多少钱?
李小林:39万元。
记者:一次性付清?
李小林:一次性给人家交清了。
签了合同,交了房款,本该是开发商给他办理房产登记备案,这就相当于在西安购房时的网签环节。可是,不知道为什么,销售人员却告知李小林,要他自己去办理。当李小林拿着购房合同去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时,多留了一个心眼,没想到,还真发现了问题。
“备案的时候我一看,当时我这个房,已经被凤翔县,一个叫王晓得人买走了,人家已经备过案了,人家在2013年6月14号,备过案买走了,我一看这个情况不对。” 李小林说。
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别人备案登记,这就意味着房子之前就卖给了别人,李小林最担心的一房两卖的事还是发生在了他的身上。从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来后,李小林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给了其他购房户,结果,大伙到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一查,才发现,他们都遇到了和李小林一样的问题。
“原来听人说一房两卖,光在电视上听过,我还不相信这个事情,还真的能发生在我身上。”购房者说。
34套商品房被卖了两次 开发商去世如何维权
发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之后,购房者赶紧去找开发商问个究竟,然而,当他们找到开发商宝鸡宏宇置业公司时,却听到了一个更为吃惊的消息。
“开发商人现在说死了。” 李小林说,“我不相信,我就通过当地的人,到火化场,到医院调查了解,最后把方强的坟都找见了,事实是在他父亲的旁边埋着呢。”
记者:他啥时候去世的?
李小林:是今年的7月29号。
购房者:他的老婆在12年前都离婚了,再没有组成家庭。
记者:公司呢?
购房者:公司也门关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银海臻品小区是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发的,公司法人代表即为方强,小区共建设房屋64套。目前一房两卖的就有34套。
李小林说,就是人已经埋了,大概有十天左右了,售楼部还在这里不停地卖房着呢,我去派出所,我去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警之后,这个当天卖楼才停止了。
更令购房者难以理解的是,其中一部分在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了两次。
记者:重复备案的有多少户?
李小林:有19户。
按照规定,办理按揭贷款买房,必须先要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否则银行就不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这本来是用来防止一房两卖的登记备案制度,到了眉县,因为重复登记备案,让买房者一下子陷入可能钱房两空的境地。
购房者杨兰:辛辛苦苦就攒了些首付交了,再贷了下些钱,他如果不盖这个章子,他当时如果细心的话,发现这个问题,如果提前给我说,我不可能贷款,说不定我把首付还能要回来。
领导一声招呼 一套房子办到两个人名下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一房两卖,维护购房者利益,原国家建设部专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也就是说一房不得二卖。
既然明知制度不允许,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什么还为购房人进行重复登记呢?记者找到了当时的办事员巨文娟。
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巨文娟表示,前面已经备过案了的情况开始就发现了。“发现以后,方强拿来要备案,给他没有办理,让他走了。”
记者:按规定不能办?
巨文娟:啊啊。
记者:结果呢?
巨文娟:结果后来他寻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最后给我打招呼,说先给备了。他以后就把前面的合同撤了,我就给备案了。
记者:你的主管领导是谁?
巨文娟:林军玲。
那么,作为主管领导林军玲,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当记者采访林军玲时,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授意工作人员登记。
林军玲:这个事我不可能犯那低级错误。明知道,一套房子办到两个人名下,那肯定不合适。
记者:那为什么会发生呢?
林军玲:。。。。。。。
那么,这其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记者来到眉县住建局了解情况。
眉县住建局局长张亚儒说:巨文娟当时也不想给他备案,一直也拒绝了一段时间,最后这个方强也就是,找到这个主管领导,林军玲就给巨文娟说,叫给把案给备了。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
张亚儒:这个方强大体上是在三年前,来开发的时候,但是他没有资金,据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他在社会上融了一部分资金,大概是一千多万元,这些融资户为了,保证他的利益,让方强把房产,登记在融资户的名下,以保证他融资户的安全。
本来,方强打算将房屋第二次出卖后,用来还清融资款,然后再将第一次卖方的备案撤销。
张亚儒:如果说第二次备案,没有实现的话,那么这些真正的购房户,就给方强不交款,这个事情就无法继续进行。但是这在制度上是不允许的,结果这在进行,真正的购房户把款交了以后,他给融资户把款一还,第一次备案,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就撤销了。在这过程正在进行的时候,老板方强突然因病死亡,所以这个过程就没有进行完毕。
法律渠道能否挽回购房者损失?
目前,林军玲和巨文娟因这件事已经被停职,等候眉县纪委的处理。那么,购房者的损失怎么挽回呢?
张亚儒:我目前的想法是,一个是走法律渠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真正的,购房户的切身利益。
李小林 购房者:我都不同意走司法程序。
记者:为啥?
李小林 购房者:开发商方强已经死了,法院总不能把死人背的来,到这里开庭。
事到如今,一房两卖的原因总算搞清楚了,那么在这一组复杂的关系中,这些房子究竟应该属于谁呢?之前给开发商借款的人以及后来的购房者他们的利益该如何维护?我们来听听律师周兴武的看法。
周兴武 律师:首先我们当时参与购房的这些人,其实我们都要解决的是,民事权利上的问题,所以现在一部分人想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信访的途径,来解决我们民事上的损失,显然可能达不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那么当初参与购房的人,首先要理清两层关系,第一层,我们谁是能够被人民法院确认的,真正意义上法律上的购房人,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有一系列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能够最后成为拿到房本这样的购房人的。还有一部分人虽然交了购房款,但是不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购房人的,那么房款向谁主张呢?向原有的企业主张,原有的企业因为还继续存在,所以我们起诉以后,如果企业败诉,我们要求企业返还我们的购房款,同时赔偿我们的损失。那么如果企业确实资不抵债,我们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然后共同参与破产程序,来赔偿当时所有参与购房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