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妻子引产事实起诉离婚 勉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15.05.2015  17:31
        陕西法院网讯      5月13日,勉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现原告没有诉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保护了刚刚做过引产手术被告小陈的合法权益。这是勉县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首次对登记立案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5年5月5日,是该院落实“立案登记”制的第二天。这天上午立案大厅刚开门,小李就向工作人员急切地递上了自己的诉状,要求与妻子小陈离婚。小李在诉状中写道:婚后因他们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沟通;婚后被告一直管理工资收入,每当其询问积蓄时,双方便发生纠纷;被告对其及孩子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问。所以他们们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还自2014年6月起还开始分居生活。工作人员通过形式审查,认为小李的起诉符合登记立案条件,很快给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让其留下其手机号,等待承办法官通他们处理案件。

        次日,承办法官通知被告小陈前来法院应诉,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随后,承办法官与小陈沟通,并回答着小陈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小陈表示他们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主要是为家里经济开支引起的,但她坚决不同意离婚。随即她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小陈说:“我刚刚做了引产手术还不到1个月,他就起诉我。我现在身体很虚弱,我该怎样应对这个官司?”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原告的起诉是否存在问题?便立即留住小陈继续与其详谈。在了解到小陈确实刚刚做了引产手术,且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后,办案法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答疑释法。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自今年5月起,法院立案采用的是登记制度立案的,只要一个案件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为当事人立案,不再进行实质性地审查。女方在引产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是没有诉权起诉离婚的。但应对提交诊断证明加以佐证该事实。次日上午,小陈向法官递交了自己的诊断证明,显示其于2015年4月22刚刚做完引产手术。随即,法官通知来原告小李,向其出示了被告小陈的诊断证明并进行了询问,小李承认其妻小陈刚刚做过引产手术的事实。在法官向小李解释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之后,法官在再次征询被告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遂做出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