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当庭裁判的现实因素和制度考量

13.11.2014  19:19

当庭裁判是一种裁判方式,相对于定期宣判而言,当庭裁判更能充分地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当庭裁判能够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通过个案的审理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当庭裁判,是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最好体现。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降低诉讼成本,整合司法资源,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当庭裁判体现的是审判的效率和公正透明度,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强调当庭裁判,各个法院也在不断追求当庭裁判率。笔者所在法院案件的当庭裁判率虽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看当庭裁判率尚不高。并且当庭裁判的案件以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居多,作出实体判决当庭裁判的案件较少,本文结合现实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通过分析当庭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官自身在这方面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和一些制度建议。

一、近五年笔者所在法院当庭裁判案件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1)基础数据       

近5年来勉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中当庭裁判案件所占全院一审案件比率情况(2009—2013)

(2)对基础数据的分析

就全院而言,2009年—2013年在全院一审结案数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一审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也在逐年上升,当庭裁判率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也相应有所提升,反映出当庭裁判率的最明显之优势所在。

近5年,全院当庭裁判案件占全院一审结案数的平均值为44.32%,但距离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目标值49.37%还有一定差距,具体到各个庭室,情况与全院的平均水平并不一致,呈现出民商事案件的当庭裁判数分布不均的特点。单看2013年度的当庭裁判率提高是比较多的,以民商事的当庭裁判率工作开展较早、工作相对较成熟的院机关庭室和基层法庭中对当庭裁判率提高较快的庭室相比较,当庭裁判案件数均有一定的上升趋势,同时笔者也统计了当庭裁判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也是在逐年上升,反映出是当庭裁判案件的一大优势之所在。

(3)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当庭裁判情况

2013年,勉县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227件①,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为59.01%。其中以简易程序结案的874件,普通程序结案353件②。简易程序结案中当庭裁判案件数700件,占全部一审案件当庭裁判数的96.68%,普通程序结案中当庭裁判案件数24件,占全部一审案件当庭裁判数的3.31%。可见,因适用程序的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当庭裁判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09—2013年度,勉县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3688件,适用率平均为64.98%,一审简易程序当庭裁判案件数2696件,简易程序当庭裁判率平均值为73.23%。(见表1)

年度 

一审结案数

一审简易程序案件数

一审简易当庭裁判数

一审简易当庭裁判率

2009年

1132

718

500

69.64

2010年

1016

654

498

76.15

2011年

1075

721

552

76.56

2012年

1226

750

546

72.80

2013年

1227

865

600

69.36

合计

5676

3708

2696

73.23

(表1)                 

②、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2009—2013年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959件,一审普通程序当庭裁判案件138件,当庭裁判率平均值为7.08%。(见表2)

年度

一审结案数

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当庭裁判数

当庭裁判率

2009年

1132

414

20

4.83

2010年

1016

362

29

8.01

2011年

1075

354

29

8.19

2012年

1226

476

36

7.56

2013年

1227

353

24

6.80

合计

5676

1959

138

7.08

(表2)

③小额诉讼案件

2013年勉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仅为9件,占一审结案数的0.73%,当庭裁判9件,当庭裁判率100%。(见表3)

年度

一审结案数

小额诉讼案件

占一审结案的比率

小额诉讼案件当庭裁判数

当庭裁判率

2013年

1227

9

0.73%

9

100%

(表3)

结合这几年的审判实践和数据的统计,笔者所在法院普遍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裁判率不高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    影响当庭裁判的现实因素

1、法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不敢当庭裁判;

对案件当庭作出裁判,强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庭审结果作出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相关法理知识作出裁判。但是现实情况是,承办案件的法官,特别是一些老法官,法律水平有限,庭审后尚需查阅大量的资料才能做出判决。

2、法院内部权限过于带有行政化,缺乏应有的内部独立。法院裁判文书的审批是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文书审批形式,过于强调案件的逐级审批制和集体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主管能动性和工作责任心。现在的当庭裁判案件数仅仅体现在调解案件及部分当场能够知道裁判结果的那一类案件,对于大多数判决的案件,因为需要层层审批,有的还需要上审委会,使得承办法官有一种心理,只要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写好了法律文书,还有内部上一层领导的审批和修改,让具体的承办人有一定的依赖性,对案件的工作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3、当事人突击举证或者案件情况多变、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影响当庭裁判。部分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时,证据意识较差,开庭审理时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不能被采信,(1)部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对的素质较低,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内涵、运用及其程序功能方面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把握,导致诉讼参加人开庭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使案件开庭后仍然有部分事实查不清处楚,难以当庭做出裁决;(2)民事诉讼中除了书证外,较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而大部分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法律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4],但是,由于个别当事人或案外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惜为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利益作伪证,因此就导致众多案件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无法认定,需庭后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造成法官查证难,无法当庭得出裁判结果。

4、部分案件当庭裁判效果差。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矛盾比较尖锐,存在不稳定因素,当庭裁判容易激化矛盾,需庭后再做更细致的说服教育思想工作,慎重裁判;基层法院涉及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矛盾较大,工作难做,证据难取的案件类型,而且涉及人数和影响比较大,无法当庭作出裁判。

5、外部干预太多,法院缺乏应有的外部审判独立环境。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长期以来,法院财政依托于地方财政,行政事务听命于地方领导,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法院案件的督办渠道过多,督办方式不规范,督办的法律依据不明晰等,法官需平衡各种关系,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大胆、及时作出裁判。

6、部分案件本身当庭裁判难度大。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特别是连环撞车案件,原、被告当事人众多,账目复杂的;商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多,案件事实一时难以确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因《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一审终审,但是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敢当庭裁判,虽然案件标的额小,但是没有完善的后续救济会让审判人员不免担心案件会摆不平。

二、    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几个做法

1、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当庭裁判的能力。当庭裁判,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承办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还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庭审驾驭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认证说理能力、随即应变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来支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这些能力:(1)增加对各个法官的业务培训,不断进行知识更新,特别是开庭审理中庭审驾驭能力的训练;(2)加强审判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在庭审过程中的应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当庭宣判的案件或者闭庭后认为可以马上宣判的案件,可以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待裁判结果,利用网络快速查询法律、法规、司法文书格式软件的强大功能制作好法律文书后,即可送达法律文书或者当庭宣判后并送达,以此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当庭裁判率的提高。

2、落实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法院内部的裁判文书审批制度的行政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应对试点法院和非试点法院区别对待,加强调研,对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应着重调研尽快加以解决。(1)应加快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的改革步伐,目前,对司法改革的试点法院已经进入试行阶段,但是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任职标准、任中考评、年度考核、免职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尚未有详细的具体规定,导致法院内部在放权的环节上步履蹒跚。(2)应提高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法官级别和经济待遇,使其在权利、待遇和责任相统一,这样有利于提高其责任心,荣誉感,又能够在法官等级层次和一定积极层面的程度上提高其防腐拒变的能力,同时也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竞争局面,打破以往干好干坏有领导的传统意识,激发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3)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要有一套类似于工资级别的自动程序,能够实时自动汇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行使职权权力期间的行为,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同时起到既监督又管理的模式,这样的制度对一个有审判资格的审判人员起到经济和政治荣誉上的相呼应,也使其自身更加珍惜荣誉,不敢、也不愿意去出卖法律、违背原则。

3、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事实和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石,为了规范当庭裁判,提高审判效率,应当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当然也有法官和当事人会担心让一方当事人在正式庭审前和调解前对双方的证据都提前知会、了然于心,会不会有证据突袭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对庭前证据交换的期限、参与人、主持人、程序、内容和目的等做出规定,在庭前证据交换后就会形成庭前固定的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为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当庭裁判奠定了证据基础,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像薄熙来案的审理那样召开庭前会议,把庭审中需要做的一些工作提前到庭前会议上予以解决,提高庭审效率,会收到良好的审判效果。同时证据也是裁判的基础,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对当庭裁判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已经庭前证据交换后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应尽快组织双方调解,以期提高司法效率,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司法效果。

4、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当庭质证、认证的效率。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强化庭审主要是强化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官的当庭认证,是保证案件庭审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当庭裁判率,提高法官庭审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所在。(1)强化庭审首先应该当庭质证。当庭质证,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通过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辨认、询问并作出对证据的判断,进而支持自己所主张的诉讼主张或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是一个中立者,是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抗的情况作出对争议点的裁决,新的审判方式要求庭审质证必须充分、深入、系统。质证应该是围绕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来进行,换言之,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本案有关联都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来证实。当庭认证的标准必须以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标准。(2)当庭质证、认证,是当庭裁判的坚实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当庭认证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根据案件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选择认证方法。①,对法律关系单一,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证据数量少,内容明确简洁,独立性强的案件,一般适用一事一证一质一认。②,对案件事实复杂,证据材料庞杂,证据之间联系较紧密的案件,应根据庭审调查的需要,将证据分类成几个单元,将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实分成相应的单元。审理中按照各单元之间的逻辑联系,逐个单元进行审理,将每个单元完成举证、质证后认证,使法庭审理活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③,对案件事实较为曲折复杂的,当事人对各种形式的证据争议较为激烈,在庭审中判断存在一定难度,应综合全案进行认证。第二,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选择认证方法。证据与事实关系通常的表现形式有:a,案件事实均有直接证据证实;b,案件事实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实。c,案件事实全部由间接证据证实。针对以上出现的几种表现形式,应选择不同的认证方式。第一种情况:对于案件事实均有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一般适宜一证一质,即对证据的原件等证据的认定。对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的案件适宜两种方式并用或运用综合认证方式;对案件事实全部由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应当采取综合认证方式较为妥当, 因为间接证据本身不能单独或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后才能判明案件事实。因此,在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时,不仅仅要十分慎重,注意证据之间的必然联系,在认证方式的选择上也要采用综合认证方式进行。采取综合认证方式可以避免因提前或轻易否定某一间接证据,而使本可以形成的证据链发生脱节,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第二种情况:对于证据繁杂确实难以在一次庭审中当庭认证的,为保证认证的准确性,可以推迟庭审和认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所举的一些证据材料,如涉及专业技术的证据材料,如有异议,对鉴定人员的出庭质证要严格程序 ,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的情形予以重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存在争议,当庭又难以查清楚,不查清又影响裁判的,可当庭宣布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正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种情况: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当庭认证,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合议庭认证是集体行为,必须要进行合议,才能认证。实践中多数做法是当庭口头简单合议后,由审判长宣布认证结论。此种做法造成合议内容无法记录,且缺乏保密性,对此笔者的个人建议是应当采取适当休庭和书面评议两种方式。在提前印制好的合议表上对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表决,写明理由,当庭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庭宣布认证结果。庭审结束后将该合议表装入卷宗。这样既解决了当庭无法合议、无法记录、保密性差的问题,又充分发扬民主,克服以往合议庭合而不议、流于形式的弊病。对于当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证据复杂争议较大的,审判长可适当休庭再组织合议庭评议或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在当庭裁判的现阶段,庭审中的认证工作还属于薄弱环节,这也是导致当庭裁判率提高较慢的一个弱点。还有很多难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提高。我们要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还应当克服畏难情绪,不断探索,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使当庭认证这种新的审判方式不断完善,趋于成熟。

5、加强法庭的庭审说理,这是庭审认定证据的效力和对案件全部事实进行综合性认定以及做出裁判结果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阐明认证的依据、定案的标准和裁判的理由的一种说理论证的诉讼活动。本质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宣判裁判结果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法学原理向当事人阐明在某一社会关系发生冲突或不协调时,应该如何去解决,因此审理案件时讲清楚道理是一个办案法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和审判实践,说理部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对某一纠纷的处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如何明确规定的,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讲清楚法律规定是法庭说理的重要环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向当事人讲清楚案件处理时的法律依据,要让当事人明白胜诉败诉的道理何在,以使得当事人自觉服从法院的裁判。(2)法学理论。即法官在对某些纠纷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或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向当事人讲清楚处理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基本原理。法学原理是具体法律的抽象化的理论基础,其价值和精神是一致的。所以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用法律原理来处理案件、协调关系、设定规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特别是当前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增多,在没有处理的实体依据,而只能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准进行处理。由此可见,法的价值和精神不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正都是相一致的。(3)以情说理。人是感情动物,灵魂深处的感情是相通的,尽管双方产生纠纷,但是情感是彼此之间的纽带,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官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朴素的感情,向当事人讲清维护这种感情交流的重要性,通过当事人内心的感情宣泄,感情的碰撞,来消除冲突,解决矛盾,维护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平衡。

想要当庭裁判的效果能达到妥善处理,效果良好,就必须要求审判人员善于从法律规定、法理、情理这几个方面来面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向双方讲清道理,明确是非,同时也是当庭裁判中把握庭审说理的主要内容,让当事人从内心深处赢的明明白白,输的心服口服,真正达到当庭裁判、当庭履行、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具有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重大意义。现实应用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缓解当前法院的审判压力,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运行,基于此,小额诉讼副作用小,效果好,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当庭裁判率,但同时需要完善以下二个方面来更好地保障小额诉讼的当庭裁判效果。(1)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围。从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涉及小额诉讼的法律条文就有两条①。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①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适用改程序的事简单的民事案件;三是适用改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是该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基本上可以确定是局限在金钱给付型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要做好审查工作,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小标的案件均立为小额诉讼案件,应作一定的判断,剔除有争议和涉及人身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案件。立案时的案件审查,对小额诉讼的审理和对案件的当庭裁判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应进一步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国外的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分析看,一般都会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加以限制,以此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但我国当前司法审判人员的职业能力及民众普遍的法律素养良莠不齐的情况下,立法上必须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予以考虑,这样才能让审判该类案件的审判人员大胆应用。否则,虽然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小,缺乏相应的救济往往会使法院的裁判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反而会滋生新的矛盾。建议在明确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层级对小额诉讼的救济进行配套规定,以使该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其自身提有的功能。在明确了小额诉讼的救济后,对于案件承办人员的后续压力会小很多,对于案件的当庭裁判也会大胆应用,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当庭裁判率。

实践证明,当庭裁判的真正实现,必须有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和配套的制度措施作为基础和支持。

 


【注释】

    [1]数据由司法统计系统自动生成,因统计数据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本文中给出的审结案件数与司法统计系统报表中数据略微有差异,特此说明。

    [2]案件的当庭裁判案件数包含特别程序案件数,特此说明。

    [3]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包含特别程序结案数,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数统计在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中,特此说明。

    [4]为制图方便,图4中隐去了表格中当庭裁判率的计算,但不影响图表的统计结果。

    [5]一审简易程序当庭裁判率 = 一审简易程序当庭裁判数/一审简易程序案件数

    [6]为制图方便,这里隐去了表格中当庭裁判率的计算,但不影响统计结果。

    [7]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第十五章节对证人证言的条文理解与适用及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145—153页。

    [8]专家辅助人:是指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9]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摘要部分:裁判文书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展示裁判者适用法律的整个司法过程,真正做到以理服人。

    [10]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小额诉讼章节中的“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重大意义”,第354—357页。

    [11]  小额诉讼案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12]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可通过当地统计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