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案件的思考与探析

21.01.2015  18:36
        随着经济活跃,以及网络普及、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愈加显现等等各种原因,我国的离婚率(或分手率)呈上升趋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亦逐年增多,而彩礼纠纷案件又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定数量。因现在农村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尤其是近一、两年来,动辄三、四几万元,甚至高达十多万元,为此有的家庭不惜债台高筑,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农村生活的平稳与安定。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遇到的相关问题比如谁是彩礼返还的义务承担者,彩礼返还的标准,造成家庭困难如何掌握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彩礼数额为何越来越高 

        彩礼起源于周礼,是旧制度下婚礼的程序之一。整套仪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称“六礼”。古代男女缔结婚姻,需要经过“六礼”,才视为合法婚约。其中,“纳征”即为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此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均有延续,成为许多地方的习俗。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给付彩礼几百元、九十年代几千元、上万元。二十一世纪初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逐步提高,从一、二万元到三、四万元,甚至更多,  彩礼金额突飞猛涨。 

        纵观各地,造成农村彩礼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愈加明显。在广大农村,人们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在农村男子要承担重体力劳动,更重要的需要男孩传宗接代,所以都想法设法生男孩。故在怀孕后,就托关系、想办法做“B”超,如果怀的是女孩,就人工终止妊娠,所以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愈加明显,在农村,基本每个行政村都有十来个适婚年龄的男青年没有结婚对象。男多女少,年轻女性非常“抢手”,彩礼金额也就水涨船高。 

        (二)由于农村女子外出打工或求学逐渐增多,农村女青年外出打工,开始走出农村闯荡生活,认识外面的世界,慢慢地也开始留恋灯红酒绿、车水马龙的城市生活,尤其是一些女青年们对城市生活越来越渴望,谁都不愿意留在农村,这就使留在农村的成年女子越来越少,成年男子想要在本村或邻村娶到媳妇是件很不容易的事。还有就是大学扩招,农村女孩子高中毕业后大部分都能到高校学习,高校毕业后也都留在了城市也导致农村男子娶妻难。 

        (三)“观念”偏差、攀比心理问题。在很多农村,彩礼关乎到的是长辈们的面子问题,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人们的攀比心理也越来越重,尤其是对于女方家长们来说,邻家姑娘找了个什么样的女婿,要了多少彩礼,在自家姑娘身上肯定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一些村民表示,作为父母,总想让女儿嫁得风风光光,除了体面的婚礼,高额“彩礼”也是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这使得当地的彩礼水涨船高。另外女方家索要彩礼也有的是试探对方的家底,男方家如果出得起彩礼钱,盖了楼房,买了小轿车,说明经济收入不错,女儿嫁过去不会受穷。 

        二、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 

        各地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尽管数额高低不同,但彩礼数额节节攀升的势头却都有增无减。彩礼数额的节节攀升,不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为以后处理婚姻纠纷埋下了隐患。巨额彩礼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 

        一是一些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一般的农村家庭地里产的收入再加上打工的收入,一年也就二、三万元。农村娶媳妇,男方家必须准备新房。盖完房,积蓄基本也已花完,娶媳妇还要近十来万元,大部分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款,实在借不够,就到银行贷款。但是女方一般都会有言在先,结婚后不承担家庭一分钱债务,这就意味着家长将背负起巨额的债务。儿媳进了家门,老人的生活则陷入了困境。 

二是引发许多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暴力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现实情况是,女方收彩礼时是容易的,但双方分手后再把彩礼退回来是非常难的,男方因为彩礼数额大,全家举债结婚,因婚返贫,婚后不久又离婚,人财两空,走投无路会报复对方,报复社会。 

三是彩礼返还纠纷起诉案件增多。原来给付的彩礼少,双方分手男方也就损失一、两万元,男方还能承受。而今是五六万元,并且是全家举债,男方承受不起,所以分手后,男方就要想办法让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不退,就容易形成纠纷,男方不理智的就会动用暴力,理智一些的,就会到法院起诉。 

        二、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分为两个部分,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第二种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并就彩礼问题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就是借婚姻的合法形式,达到敛财的目的。现在闪婚闪离现象逐渐增多,其中确实有的是因为没有感情而离婚或分手,但也存在一些借婚姻的合法形式、而达到敛财目的的情形。现在的一些女子,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又存在男女比例失调的社会现象,使其借机敛财成为可能,又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执行难问题。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我们都是将婚姻缔结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列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原、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前一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很快外嫁,即使不外嫁,为逃避执行也避而不见,玩“失踪”,使得给付彩礼的男方不能掌握女方下落,导致无法执行。给付彩礼的男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谁是彩礼返还的义务承担者?也就是说在婚约财产纠纷案谁是适格的被告?这些问题有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三)造成家庭困难认定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现在,劳动力比较缺乏,农民外出打工,一天的收入大部分在100元左右,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成问题,所以收受彩礼的女方在庭审中,总是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拒绝返还彩礼,在审判实践中又存在前面所论述的执行难问题,所以离婚时男方一般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放弃。另外,农村男多女少,供女孩子可选择的对象就多,女孩子会选择有固定生意、积蓄丰厚的家庭作为选择的对象,所以就是给付彩礼20多万元,也不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如果闪婚闪离,又不返还彩礼,就会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也让借婚姻的合法形式,达到非法敛财目的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 

      (四)彩礼返还的标准难以掌握   

        以前,给付的彩礼从几千元至一、二万元,数额较小,彩礼纠纷也少。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彩礼数额少则四、五万元,多则十多万元,且此类案件亦会逐渐增多,但是我国对彩礼返还的标准如何掌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不良婚俗风气蔓延,不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彩礼使得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气息,使爱情和婚姻因金钱而异化变味。个别女方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越多越好。男方家里东借西借、债台高筑,高额的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结不起婚的男青年,往往会迁怒父母;有的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极易引发家庭不和;还有的则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还有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攒钱娶媳妇,干脆让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挣钱。 

        在恋爱自由的今天,男女方结婚完全是源于相互间彼此的倾慕吸引,而不能把彩礼高低作为结婚的一个筹码,只注重彩礼高低,而没有感情的婚姻必将导致破灭。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办法措施,通过政策讲解、宣传教育、制度保障等办法,进一步提高农村的社会文明程度,帮助农村群众扭转认识偏差,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婚姻问题,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念,让乡村爱情永续绽放。 

        虽然结婚送彩礼之风俗由来已久,但不代表就永远正确。男女双方的相亲相爱,才应该是每个人追求的婚姻目标,否则,当面对天价彩礼,那种娶不起的无奈,并不仅仅是男性的悲哀,实质上也是对相爱男女幸福生活的戕害。 

        (二)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1.关于谁是彩礼返还的义务承担者问题。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数额比较大的,基本是分为两次给,一次是订婚,还有一次是结婚前。这两次大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将彩礼交给媒人或中间人,再由媒人交给女方的父母。彩礼除了给新娘置办嫁妆外,剩下的部分用途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女方家庭条件比较好的,给女儿存起来,以备女儿、女婿今后过日子用,有的是用女儿的名字,有的是父母或其他家人的名字;第二种是一部分留给女儿用,一部分用作家庭支出,如父母住院的医疗费用、家庭买车、盖房等,第三种是大部分都作为家庭支出。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彩礼大部分都是由女方的父母掌握,并决定用途。  笔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方父母参与了彩礼的接受,或掌握着彩礼,或将彩礼用于家庭生活,其父母应对彩礼负有返还义务,应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女儿一并列为被告,并互负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办案中解决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一来彩礼大部分就是由女方的父母掌握或使用,这样更能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来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也更有利于认定事实。毕竟很多事还是父母在操持。三来便于判决执行。要不然姑娘家死撑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拿人家也没办法。 

        2.彩礼返还的标准问题。婚约彩礼的返还意味着婚约的解除,不是简单的数字返还,返还的过程还牵涉到很多细节的问题,如应当考虑婚约当事人是否同居、同居的长短、是否领取结婚证、有无子女问题,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和去向,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女方怀孕或流产的情况,解除婚约关系何方存在过错,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只有这样处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合理,更有公正的味道,才能法律走进农村老百姓的心里,树立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具体操作起来应该有一定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略加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1)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应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是另一方应全额返还。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如男方下彩礼后反悔与她人另订婚约),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70%。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应超过彩礼总数额的60%。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若因彩礼给付人的一方原因而导致解除婚约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而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增加。若双方对于婚约解除都存在过错的,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4)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综合以上过错双方及过错程度问题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