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向法院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0.11.2014  13:31

      近日,针对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彬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被告人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彬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4年5月27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辖区天翼网吧上网时,被灞桥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暂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5月30日由彬县公安局押解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闵某有期徒刑一年。彬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承办人认真审查发现,判决书计算刑期时从2014年5月30日起算,未将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核实并报领导批准,该院公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据悉,彬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今年以来已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0余件,效果良好。

(作者:彬县人民检察院 孙科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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