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意见 价值贬损较大将不支持退货国

29.09.2016  17:10

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同时,意见稿对“商品完好”也做了描述: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不过,有市民表示,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只要试用过就必然会大幅贬值,而不试用又无法判断性能是否与宣传中相同。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退货?

规定 价值贬损较大商品不适用

市民黄诚表示,自己之前在网上买的手机,性能比别人同配置差很多,后来找店家,结果对方表示使用了就不能退。“试用了说价值贬损大,可是不试用又怎么能知道好坏呢?”

一位淘宝店主告诉记者,数码产品一般没有质量问题,都不接受买家无理由退货。“一般来说,手机一拆封试用一下就成了‘二手机’,影响销售。如果有问题我们一般可以换,但不能说因为个人意愿不想要,损失让我们承担。”

买家担心对方夸大宣传,卖家则担心碰上“试用族”。这一次,新《意见稿》对此进行规定。记者看到,《意见稿》第七条中明确,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市民 没有范围担心商家钻空子

90后的张清婷是个网购达人,她告诉记者,之前《意见稿》中规定特价清仓商品不能退换,自己就发现很多卖家把正常商品标注为“特价清仓”,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没法操作,担心这样的规定又让卖家钻了空子。

“其实数码产品确实试用后很影响价值,以后真的都按这个标准来实施也可以理解。但如果没有范围规定,就害怕一些其他商品也加入进来,而消费者要购买就只能确认。”张清婷说。

记者看到,《意见稿》明确,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 按照市场价判断适用范围

那么,如何确定商品是否属于“价值贬损较大”范围,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丁辉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关于价值贬损、价值大小影响退货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意见稿》实施后,这项规定可能会促使在未来修正《消法》时增加相关内容。

“如果出现这样的纠纷,一般会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和二手价来判断是否属于‘价值贬损较大’范围。”丁辉说,而对于电子产品试用后发现翻新、质量等问题,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电子产品的确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试用后有问题的话,那就属于‘有理由’,不仅可以退货,还可以要求赔偿。”本报记者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