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起草办法并征求意见——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超3个月费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相关通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近日,陕西省教育厅起草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制收费。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要求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唯一专用账户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所在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唯一预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银行托管数据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各地选用的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与监管平台实现资金数据的实时同步。
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打“白条”
我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学员在开课前提出退费5个工作日内须退还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多举措规范监管培训机构预付款拨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资金使用拨付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具体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我省明确,预收费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因收退费发生争议有五种渠道解决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种途径解决。
培训机构等不得将信息泄露出售给他人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列入黑名单;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侵权责任。各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培训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相关人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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