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妻子与他人有染 杀妻伤人领刑罚

14.11.2014  19:11
        陕西法院网讯    因得知妻子与郭某有染,愤恨难平的郑鹏两次砍伤郭某,并在几日后用折叠刀向妻子腿部、胸部等部位连捅23刀致其轻伤。近日,富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郑鹏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郑鹏得知其妻田某与同村居民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便产生报复郭某的念头。2013年10月4日晚19时许,其来到郭某经营的一家商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郭某左脚筋挑断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次日,郑鹏再次找到郭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其胳膊、大腿、腰部等多处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0月14日晚18时许,郑鹏驾车与田某前往县城途中,二人说起田某与郭某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郑鹏情绪冲动,产生了与妻子同归于尽的念头。他遂驾车冲向路边的沟渠,但所幸仅造成车辆轻微受损。随后,郑鹏驾车继续前行,气愤难忍的他左手开车,右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坐在副驾座位的田某腿部、胸部、肩部等部位连捅23刀,致田某当场昏迷。在经过某宾馆门口时,郑鹏将田某拖至该宾馆门口并驾车逃离。经鉴定,田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郑鹏投案自首。归案后,郑鹏亲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鹏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多次刺伤被害人田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以报复他人为目的,挑断他人脚筋,且二次刺伤被害人郭某,致其身体两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郑鹏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郑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被告人郑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