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微信朋友圈被骂要维权 截图当证据却难公证
公证处表示,能在公共网页上查到的信息才能公证,因为微信聊天记录等难以鉴别相关人员身份。而法学专家认为,身份确认可通过技术解决。
今年2月底,一则成都某公司女员工请病假,却在微信朋友圈晒旅游照,公司发现后派人办理了“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新闻引起关注,关于微信证据的话题也成为焦点。“前几天,有人在朋友圈发信息辱骂我,能当证据吗?”西安的王女士咨询了公证部门,却发现微信当证据并不容易。
市民:辱骂我的截图没法公证
近日,西安的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我从朋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辱骂我的信息!”还没等她想到如何应对,对方就将信息删除了,朋友只是帮她留下了截图。
“朋友圈里的信息很多人都能看到,辱骂对我的声誉造成了损害。”王女士准备拿着截图起诉对方,她咨询律师,律师说需要对涉及辱骂、诽谤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她准备进行公证,但咨询后被告知无法公证。
公证处:能在公共网页上查到的信息才可以公证
华商报记者去公证处了解情况。西安市公证处一公证员和汉唐公证处一公证员都表示,目前能接受公证申请的包括网站、邮件、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侵权以及部分购物网站上出售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几乎能被所有的人搜寻或者看到。进行公证时,要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打开这些网页或者是邮件等,再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以及QQ聊天记录等内容申请公证的不予受理,是因为这些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很难鉴别微信、QQ主人的身份,所以进行公证也就没有意义。
汉唐公证处公证员张宇伟说,“QQ和微信的注册渠道比较多,无法确定真实主人,即便能确定身份,但聊天内容或者是朋友圈的内容也无法佐证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性,所以一般谨慎办理公证。”
张宇伟说,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说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QQ聊天记录者的身份或微信的身份,也可以进行公证,但是公证的结果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后鉴于关联性的原因,能否被认可并不一定。”
对成都女员工被辞一事,西安市公证处的那名公证员表示,目前类似案例不多,公证员有自己的思考和处理方法,该案例并不具备普遍性。
相关法规
电子数据可成为证据认定身份是难点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明确列入了证据的新种类。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其中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诉法把‘电子数据’单列出来,而且没有说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就是说没有把它当做间接证据,这种变化适应了电子时代发展的需求。”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西安认为,现在微信的使用已经很普遍,微信记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被当成证据使用。
华商报记者咨询了西安数个法院,均反馈还没有凭借微信证据起诉的案例。有法官认为,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因此,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证据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往往会成为案件事实查明的难点。因此,微信要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容易。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确认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其次,就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关系到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学专家
身份确认可通过技术解决
张西安认为,“从技术上看,确认身份并不是很难的问题。解决微信、朋友圈是从哪个手机上发出来的不是问题,解决了哪个手机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发信人的问题。”但现实中,也有并非是机主所发的现象,张西安认为,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此时机主要承担不是自己所发的证明义务。
微信证据确认身份有两种情况,对方自认或者不承认。张西安认为,在不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和专家解决,美国就有专门的法庭计算机科学,有专门的人解决技术问题。对于微信证据的完整性,他认为,完整性是包含在真实性里面的,在证明过程中如果对方不认可,可申请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则是逻辑判断。“所以,从认证规则看,微信和其他所有证据的要求都是一样的。很多规则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发现新问题,这对法官、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李小博
>>相关案例
借刷信用卡后失联 微信记录确定借贷关系
小芳与小容因同住一小区相识成为闺蜜。2014年10月,小容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借小芳的信用卡,小芳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小容,并约定及时还款。因为很熟,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小容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小容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容已搬家失联。
小芳起诉到法院。因没有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借条,但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微信作证据 要回21000元借款
小红和小明原是情侣。恋爱期间,小明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小红伸手要钱花。分手后,小明不见踪影,小红却发现小明已经花了她近4万元。小红决定将小明告上法庭,可没有借条,只有小明当时要钱时发给她的微信作证据。
经法官劝解,小明承认曾通过微信向小红要钱,但称小红拿给自己的钱并没那么多。最终,“微信也可当作证据”的说法对小明的心理产生了作用,小明同意偿还小红借款21000元。
写下8万欠条 微信显示借款3万
陈女士与高先生均已婚,通过微信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随着激情退却,两人很快分手。分手时,两人结算了一番,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3万元,加上男方答应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同意写一份8万元的借条。因高先生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凭借条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高先生辩称,双方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实际借款关系。陈女士当庭拿出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补充举证。但从微信记录看,实际借款为3万元,不是8万元,其他部分是双方协商的分手费。面对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再否认借款。陈女士也确认借条金额包含了5万元分手费。经调解,双方最终按实际借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同意偿还陈女士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