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经营模式的法律思辨
微商是一种新型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目前微商行业主要有基于微信公众号的B2C微商,基于朋友圈开店的C2C微商。B2C模式是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有专用的销售系统,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C2C模式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其中C2C模式正面临严峻的法律争议。在现代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需认真甄别违法传销行为与C2C模式下微商的合法行为,保障国家经济能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的发展。
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指出的是,注意区分刑法处罚的传销活动与C2C模式下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一是从是否交纳入门费上看,C2C模式下直销人员不需要交纳高额入门费,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行为则要求入门费;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C2C模式下直销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价格定价基本合理,而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者只是以质劣价高的产品为幌子,主要以拉人头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销售业绩,而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的收入主要决定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来看,多层次计酬C2C模式下微商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取决于发展新会员收取费用的能力。
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亦即,在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C2C模式下的违法传销活动组织者与领导者未达到以上立案标准时,则应按照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C2C模式下只是参与了整个违法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参与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需要强调是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传销行为可称为诈骗型传销,此类传销并不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如果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此种传销可称为原始型传销,组织、领导此类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即原始型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然进行原始型传销活动达不到刑法入罪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相关传销人员处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作者: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王鹏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