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征求意见 抛扔踩踏快递最高罚5万

17.11.2015  09:23

11月13日凌晨,江苏常州一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分拣配送成堆的快递。新华社发(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将被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要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针对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专门作出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同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不得收寄运单信息不实的快递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户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快递投递时限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