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07.05.2015  21:27
陕建发〔2015〕9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5〕44号)转发你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5〕4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