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一年最多发三次慰问品 总额不超1000元

27.12.2016  12:3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既要严防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

  那么,福利发放的标准是多少?省总工会专家进行了解读。

  慰问品是“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

  省总工会专家告诉华商报记者,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中“少量”是一年不超过三次,全年每人不超过1000元,慰问品是“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

  记者发现,我省这一标准与河南、湖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等省份持平,略低于宁夏、新疆和四川。

  省总工会专家解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职工福利并不矛盾。《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2014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省总工会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除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外,更多的是来自单位拨缴、补助或上级工会转拨、补助的经费,属于“公款”的范畴。

  据介绍,工会经费违法使用有几种情形,其中与逢年过节有关的,比如用工会经费给会员发放购物卡,就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家表示,《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对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式的限定。其中,负面清单有“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俗称“八个不准”。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此外,工会经费对职工个人和家庭困难的可予以补助。如果会员个人因病或家庭遭遇灾害等原因,生活遇到较大困难,在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去看望慰问时,根据困难程度,可给予300元至1000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