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 不得用调休补休替代节日加班费
七天的春节假期已经结束了,多数人已经返回工作岗位。不过有的人却通过调休或补休,将春节假期“延长”几天。在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两者又有什么区别?2月25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
所谓调休,就是调整休息时间,作为企业,是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就是说,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补休,则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企业能否以调休、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记者石喻涵)
编辑: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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