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入狱不思悔改 出狱后又杀两人被执行死刑
65岁的渭南男子刘某某,从1981年起就先后因盗窃、强奸、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近20年,但3次入狱的刘某某不仅没有反省悔改,还在刑满出狱后,因琐事故意杀害两名六旬老人。近日,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延安市中院依法执行死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现年65岁的刘某某,农民,系渭南市白水县林皋村人,小学文化程度。1981年9月27日,其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2年2月28日,其又因犯强奸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其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9年6月16日释放。然而,3次入狱,其非但不反省,还在2014年4月22日,又因琐事将洛川县凤栖镇村民屈某某夫妇杀害,随后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2013年12月14日,刘某某受雇到洛川县凤栖镇作善村村民屈某某(男 殁年66岁),李某某(女,殁年65岁)夫妇家干活,由于在干活修剪苹果树过程中,不慎将脚部弄伤,遂返回白水老家疗伤。2014年4月13日晚,刘某某从白水县来到洛川县屈某某家讨要之前干活受伤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未果,便产生了杀死夫妇二人的念头。4月14日晚20时许,刘某某再次到屈某某家讨要医疗费和误工费未果,其当场假装离开后又偷偷潜回至屈某某家院内中间窑洞伺机作案。当晚,其待屈某某夫妇熟睡后,持斧头进入二人卧室,先后朝二人头部猛砸数下,致二人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某某逃回白水县老家,同月20日晚,刘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当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在审理认为,刘某某有预谋地报复杀人,致二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刘某某曾多次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惩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7日,延安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刘某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