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积极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负

01.07.2016  00:51

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全行业推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营改增试点政策体系,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厅会同税务部门下发了《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2号)。

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在我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定,可以按照“ 总机构统一缴纳”等四种方式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增值税实行汇总管理解决了总分支机构之间进销项税额不匹配、开票工作量大等问题,方便了纳税管理,减轻了企业财务管理成本和税收负担。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省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平移,明确了我省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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