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干预

19.12.2014  18:48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尽管到目前为止,不同组织和国家对其内涵界定仍有所不同,但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干预却是十分必要且合理的。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折磨的现象已引起全球各国的高度重视。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对家庭暴力已有所规制,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各相关组织部门协作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不断改进,以更好的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  界定  成因  法律干预

引  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关系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也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产生。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以及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将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的,成员一方对一方所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所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家庭暴力是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治理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发生率相当高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严峻形势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社会所关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愈演愈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

      据媒体报道,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30岁~45岁妇女则成为“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从各地妇联统计的数据来看,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投诉总数的比例均在30%以上。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中国腐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

      经过调查华阴市人民法院2011年的案件受理情况得知:2011年全院共收各类民事案件710件,其中离婚案件285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40%还多,而在这285件离婚案件中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竟达112件,占总离婚案件的39%。。

      此外,据统计因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比例更高达90%以上。家庭暴力已经与婚外恋并列成为离婚的两大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

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的存在比较普遍。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每年有超过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2.家庭暴力的情节变得日趋严重,形式多样,手段残忍。由常见的辱骂、捆绑、拳打、脚踢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残害女性身体的方法进行施暴,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严重侵害了其人身权利。

    3.家庭暴力在各年龄段人群中都有发生,尤年轻人群比例最高。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年轻人在找对象时比较轻率,缺乏冷静思考,自己从外貌或家庭条件、工作条件等方面考虑,而不从对方性格等方面看其是否适合自己;二是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由于双方年轻气盛,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三是因为刚刚结婚不久,夫妻双方工作压力大,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及时调节心理压力,把工作上的烦心事或不快带到家里,也容易发生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远比调查数据高,因为在传统观念上,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还有很多人仍然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司法机关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的去制止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5.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一是"冷暴力"、"精神虐待"逐渐在家庭暴力中浮现出来,并有成主流之势。二是,一些男性也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年来,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虽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占大多数,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许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头"且有上升趋势,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数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原因在于无论对单个的社会个体,还是对整个的社会秩序,家庭暴力都具有极大的危害。

      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何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对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的摧残,当受害人的忍耐达到极限后,往往发生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2、无论侵权、违法抑或是犯罪,任何侵害程度的家庭暴力,都是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和情感的伤害,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对受害人而言,因为家庭暴力来源于与自己朝夕相伴关系密切的成员,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双重的,往往心理伤害更甚于肉体的伤害。

    3、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无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还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都会对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产生恶劣而持久的影响。有调查结果表明,遭遇家庭暴力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喜欢回家,12.8%性格扭曲,甚至违法犯罪。这些孩子中,成人后往往崇尚暴力、使用暴力的概率比一般的孩子高出许多。

      4、因为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反复发生,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社会价值取向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引起人们的是非观念模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异化,个人私欲膨胀,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以个人好恶作为评判和行为标准,为一已之欲,不顾亲人和家庭。

      三、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经过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结合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看到的、接触到的一些案例,我总结出以下几条: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社会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仍被许多人(包括一些执法者)视为家庭私事,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也未引起高度重视,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往往按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没有实质性的处罚,这些无形中对施暴者的宽容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再次免遭暴力的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侵害。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分类

      我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分类已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

      1.按暴力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分类

      (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精神暴力

      多表现为:故意使用消极手段或语言刺激对方,冷淡、疏远对方,长期不与对方说话,讽刺挖苦对方,造成其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精神暴力具有较大隐蔽性。据统计,其发生频率正在逐年上升。

      (3)性暴力

      包括故意攻击、伤害、摧残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4)经济控制

      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残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好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2.按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分类

      (1)热暴力

      即那些以明显的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是最显而易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传统暴力方式。

      (2)冷暴力

      相对于那些以明显的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热暴力”来说,“冷暴力”正悄然流行。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传统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它多见于城市家庭,特别是知识家庭中。     

      五、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的概况

      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主要是立法干预和司法干预。

      立法干预:我国制定了一批含有禁止家庭暴力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三大诉讼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司法干预: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仅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对法的实际运用的司法活动是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直接的反方式。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六、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一)我国家庭暴力立法干预的不足及其完善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家庭暴力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第二,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护所性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应尽快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到立法规划之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二)我国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一,我国实际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和定性不一致。由于目前我国对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还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实际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各自的价值取向、学历、年龄、经验等方面的不同而导致对案件的定性及家庭暴力施暴者追究的法律责任大相径庭。因此,我国除了在立法方面要做相当的完善工作之外,还要针对实际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反家暴意识和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

      第二,我国的法院没有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我国目前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果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果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没有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也没有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这也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不能更好的得到处理。我国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十分严重,要使这个问题得带更好的解决,建议我国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庭,培养一批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来解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

      第三,我国司法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时,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实际生活中只所以有那么多家暴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愿甚至不敢去报案、起诉,就是因为我国在受害人报案后对受害方的保护力度不够,受害人怕报案后遭到施暴者的报复甚至变本加厉的家庭暴力。针对此问题,我国虽然已开始借鉴英美法系的“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72家法院试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但该“保护令”也只是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中申请,保护受害者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不受到更大的伤害,离婚诉讼前虽也能受理,但提出申请15天内,当事人必须提出离婚诉讼。尽管如此,该“保护令”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成效显著。因此,借鉴国外四十年的保护令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令制度,以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预防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在对家庭暴力加强法律规制的同时,还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改变人们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让反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才有可能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真正做到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反家庭暴力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陈学宁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司法救济》,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9月第3期

      2、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杨立新、刘德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

      4、刘余香《家庭暴力与法律规制》,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5、毕世林、黎弦、赖俐妃《浅析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对策》,载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