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4.11.2014  09:5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126号)  ,明确在全省 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通知指出,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取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这项制度推行将采取自下而上、分步推进方式,三年内一年跨一大步,2015年年底,各县(市、区)政府实行到位,2016年年底,各设区市政府全面实行到位,2017年年底,最终拓展到省政府及其部门。

通知明确, 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再由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报送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要及时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起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对经过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阅、下载。而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衔接。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综合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