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10.04.2015 08:49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4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我省从六大方面明确了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其中居民住宅也可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是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地区登记机关不同地址的,只需申请备案,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二是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可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是无实体办公产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所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四是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必须有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登记的证明文件;五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要符合消防、环保、物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六是工商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将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者:徐颖)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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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01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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