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07.2015 14:10
本文来源: 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由民办高等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抄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自行确定。民办普通高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行确定,不再备案。
民办普通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遵守学历教育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秩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学退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各民办普通高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的行为。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普通高校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四、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加强对民办普通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研究制定民办高校收费行为规则,引导民办高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借改革之机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各地和民办高校要充分认识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指导,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2日 延伸阅读: 省物价局就我省放开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文来源: 教育厅
25.07.2015 14:10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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