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点营改增财政补贴
19.04.2015 11:2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记者获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扶持范围和办理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以下五种特殊情况的将不得申报。分别是,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扣代缴的改征增值税税款部分;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时间段内,已享受减、免、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时间段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已经被国税部门处罚过。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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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201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