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开庭
一起醉驾被公诉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短暂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是一件小案子,但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 陕西 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高检和最高法最新出台的除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的又一种程序,适用范围更广。
案例 醉驾案成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
今年5月4日,28岁的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沿西安丈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丈八路与子午大道西5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邱某血醇浓度为18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雁塔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邱某提起公诉。承办法官发现,邱某的供述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告知,邱某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无异议,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邱某签署的具结书,明确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前会见时,被告人邱某明确同意适用该程序。
昨日下午开庭前,法律援助律师详细给邱某讲解了该程序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法官也告知适用该程序后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邱某表示同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建议法庭判处邱某1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释疑 认罪认罚如何“从宽”不同阶段从宽幅度不同
记者了解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7月22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4个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提出辩解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有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此外,退赃退赔是否到位、财产刑执行有无保障,也是判断被告人认罚态度的重要考虑。
“从宽”,包括强制措施从宽和量刑从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本报记者 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