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叫停17家银行私募基金备案 或存法律“瑕疵”

24.12.2015  09:48

  

  多家商业银行已收到窗口通知;有分析称,银行备案成立私募基金存在法律“瑕疵”。

  昨日记者获悉,上个月刚获得私募牌照的17家商业银行的资格备案被银监会叫停。对此,银监会目前暂未正式回应。

  资格备案被“依法撤回

  12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

  继信托纷纷举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后,银行、保险也不甘落后,纷纷跨界谋私募基金牌照。今年6月11日,光大银行率先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截至目前的半年时间里,已经有包括江苏银行、徽商银行等17家商业银行获得资格。

  对此,民生证券发布研报称,银行混业经营又一新篇章开启,银行股权投资变为现实。获得管理人资质后,银行可作为发行方直接开展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未来股权投资有望成为银行混业经营的一大重点。

  多家银行资管部负责人表示,银行获取私募基金牌照,意味着其向综合化经营更进一步。不过,至于可以开展哪种业务等具体细则并不明朗,需要按照监管的要求来做。

  一位接近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人士表示,银行备案成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上的“瑕疵”。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此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另有规定的话,则需要上报国务院同意,才能有豁免资格。

  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发行过私募基金产品。

  登记备案须使用法人主体

  对于为何遭到银监会叫停,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涉及两个监管主体:银监会和证监会主导下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从长期发展来看,开放商业银行发行私募基金,必然需要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制定规则,区分管理权限。

  11月中旬,中国基金业协会通知相关银行,将商业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主体由原总行一级部门调整为法人银行。接近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人士表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必须使用法人主体,相关监管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就是法人主体,也是担心银行多个部门重复申请。

  按《民法通则》规定,以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名义承担基金的法人主体资格不大合适。

  公开资料显示,从2015年6月开始,银行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其中,以部门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银行为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5家上市银行;其余12家银行的法人代表为该行董事长。(记者金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