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从业人员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注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存情况、人事档案托管情况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
(三)估价执业情况,包括2014年业绩情况;估价报告是否符合估价规范;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估价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资质证书到期继续违规执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
(五)异地执业情况,包括在本市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11月5日—11月15日)
各估价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填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情况对照检查表》(见附件1)、《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房地产机构估价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二)检查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取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各估价机构政策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三)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存在问题的估价机构在此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形成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检查要求
(一)各估价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活动,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含电子版)、社保缴存凭证、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装订成册报我局产权市场处。
(二)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嫄
联系电话:029-87624254
特此通知。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情况对照检查表
2、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 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业务情况汇总表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