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全国首例手机支付宝网络盗窃案二审西安宣判
18.05.2015 11:53
本文来源: 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技术,通过手机号码和网上营业厅登录密码,从中筛选出开通了支付宝功能的用户,并通过激活短信拦截功能,更改用户支付宝账号密码,盗取59名被害人账户内人民币2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某等5名被告人1年3个月至5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上述被告人出售1万个用户手机号码及网上营业厅密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为其实施计算机网络盗窃编写了按键精灵程序,并提供给同案被告人当做犯罪工具使用,且以此为据收取了编写程序的使用费,还积极帮助筛选与支付宝链接的号码,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理应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盗窃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提出的盗窃金额认定不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所提量刑过重,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结合其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对其已作了从轻处罚,对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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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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