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27.03.2015  11:18
        有网友问:结婚一年后,发现丈夫与某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他的手机短信中有一起开房、购物、约会等聊天记录。我将这些记录截屏保存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些短信记录能否成为因他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

        答:最新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手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