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发现丈夫有孩子 女子状告雁塔区民政局

08.08.2015  11:51

汉台 网8月8日讯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 蔡晋权) 登记结婚是人生大事,轻率决断肯定伴随风险。昨日记者获悉,雁塔区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女子因丈夫隐瞒婚前带有孩子的事实,以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状告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李某系一高校行政人员,孙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曾结过婚。2014年9月2日,二人到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领取了结婚证。2015年1月4日,李 某以男方隐瞒婚姻史及提供的户籍证明涉嫌违规、雁塔区民政局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以雁塔区民政局为被告、以孙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结 婚登记。

法院认为,李某、孙某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作 为监誓人的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字,被告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经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 记结婚,其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均表明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没有胁迫结婚的情形,故本案不存在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 事由。

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隐瞒婚姻史及提供的户籍证明涉嫌违规,被告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经审查,第三人孙某填写 的婚姻状况为离婚,是否隐瞒带有小孩的事实,不属于被告在婚姻登记中应审查的情况;第三人提供了户口簿,除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填写内容外,其余内容与户籍 证明一致,且第三人亦提供了离婚证,该户籍证明形式上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婚姻登记。遂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