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制度“笼子” 强化权力约束

28.12.2015  10:12

今年以来,陕西省国税局和陕西省地税局精心谋划、精准发力,把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标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践行“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要求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联合制定发布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这是继今年陕西国、地税部门连续推出“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联合税务稽查”、“大企业管理‘国地税+’”等国地税合作事项之后,又一项强化国地税合作、纵深推进陕西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的具体举措。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一个主题。把“规范权力运行,筑牢依法治税基础”作为工作主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严格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3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细分为不同档次进行细化量化。通过确权、量权、限权和晒权,进一步调整压缩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使宽泛的裁量幅度具体化,模糊的执法标准清晰化,扎紧了制度“笼子”,有效指导基层规范执法,提升了执法质量,减少了执法风险。

二、抓住两个关键。 一是落实“处罚法定”。 认真梳理《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主观过错等因素,将税务行政处罚的7大类43个裁量点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不同档次进行规范,坚持“善意推定”和“疑罪从无”,在裁量基准中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税务行政处罚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是增强制度活力和可操作性。 针对以往两部门各自裁量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特别是对《征管法》中处以50%至5倍罚款裁量基准的模糊问题,采取了违法金额和相对比例相结合的办法细化裁量幅度,既有效防止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提高了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制度中要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执法沟通协作,共享信息平台、健全执法合作机制,定期根据裁量基准执行情况对制度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增强了制度的生命力。

三、突出三个结合。 一是突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 既从程序上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又从实体上科学配置权力,调整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是突出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坚持由点到面,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特别是把对“偷税”的处罚裁量作为重点和难点,制定了相应裁量基准,明确了处罚幅度,使裁量基准制度囊括了所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现了全面覆盖,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三是突出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 制度将省局的工作要求融入其中,并将基层经验体现出来,既保持了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范,使得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又推广了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了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的紧密结合。

四、实现四个效果。 一是堵塞了腐败源头。 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实现了用制度预防和减少“权力寻租”潜在空间,堵塞执法腐败源头的良好效果,防范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出现。 二是统一了执法尺度。 落实了“执法适度整合”的工作要求,广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统一,真正实现了国地税执法的“同频共振”。 三是强化了执法监督。 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运行的权力边界,使纳税人对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保障了纳税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税收执法监督效能。 四是提升了执法满意度。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以往滥用处罚权、同事不同罚、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执法不公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执法满意度。

(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