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0日起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

07.04.2016  11:22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出台,将于4月10日开始执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同时,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次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据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由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电费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此收费标准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