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及其应对措施之浅见
一、执行中的执行难常见案件类型
近年来,各级法院都采取了许多措施来缓解执行难问题,但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执行难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存在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交通肇事类赔偿案件
一些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由于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肇事者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加之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被执行人对高额的赔偿费用产生恐惧心理,多选则择外出打工的方式加以规避,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点主要在于被执行人本人由于受到刑罚无法履行,其家属又不愿意配合执行,等到服刑期满,一些人为了逃避执行,采取转移财产或外出的方式,导致执行难。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被执行人没有固定住所或者下落不明,造成法院难寻被执行人,有的虽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或债权,甚至以假离婚、外逃等不当手段有意规避强制执行,人为地给法院执行制造重重困难。这类案件正在逐年增加,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全家常年外出打工,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4.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
一些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也想尽办法积极履行,但由于经济困难、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履行,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为了履行判决,甚至高息借款,还有的当事人家中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
5.对判决理解有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认为法院错判或判决不公正,经过解释和说服又不愿意或放弃上诉、申诉等法定权利,以种种理由抵制、阻挠和抗拒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事实上有个别判决确实存在容易产生理解歧义从而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
6.异地案件执行难。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对异地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不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控制性措施,造成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藏匿了财产,再加上异地法院之间沟通、协调、配合不够,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二、执行难的成因及应对措施
执行难案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社会原因,诸如:司法的公信力不高、社会成员的诚信体系不完善、其他社会机构的配合不得力、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不履行义务的成本低等等。就法院自身的因素来说,主要表现在:执行人员队伍老化,人员不足,加之各类的执行难导致法院执行干警信心不足。近些年由于执行信访案件激增,一些当事人无理緾访,使执行干警畏手畏脚,导致执行工作无法展开。另外执行案件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执行人员较少,从而束缚了执行工作的积极开展,也间接导致了执行不力。
上述罗列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难以执行的案件,并不能详尽执行难的所有方面,但面对最常见的这些困难,无法回避,我们积极地采取措施应对,从最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针对个案,我们采取逐案分析,找准突破口,每周一在院内召开例会后,对两个庭有执行疑难的案件进行合议,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以期得到最好的执行方案。我们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1.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执行案件分配到个人,采取审判人员负责制,由主管院长把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和应急措施。针对一些平时找不到人的被执行人,我们每年会在几个重大节日前和夏收秋播时采取统一大执行的办法,在被执行人思想麻痹和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其不意,从而使一些多年未执的案件得到解决。对每一起执行案件都要穷尽执行措施,只有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方可进入退出机制。
2.争取执行司法救助,全方位解决执行难
对于一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履行能力,而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缓解其困难,避免造成信访。同时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征信系统和网络曝光的方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和监督,使那些恶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自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3.依靠当地政法委的支持,建立联动执行机制。
执行难不单是一个法院个别存在的问题,而是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依靠当地政法委的大力协调和业务联动部门的有力支持,所以需要通过建立综合治理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4.完善制度,发挥司法救济制度的功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偿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不少执行难案、积案,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有些申请人因法院执行不能而到处上访、信访、緾访,扰乱了正常的审判和执行秩序。缓解这类矛盾,司法救济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由于司法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途径等规定还不明确具体,尤其是救助资金严重不足,使能够纳入到救济程序的案件数量太少,无法应对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建议加强司法救助功能,提高司法救助比例,司法救助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同时要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大救助基金来源,不断扩充救助财力。
5.穷尽执行措施,力争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近些年,我们对每起执行案件都要求穷尽执行措施。也就是做到四个穷尽:(1)穷尽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2)穷尽调查手段(查询、搜查);(3)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4)穷尽执行制裁措施(罚款、拘留等),一旦发现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力争使案件案结事了。只有穷尽执行措施才能真正做到每个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检验和推敲,也才能令申请执行人心服口服,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到位引起的信访和上访。法院要不断强化每一位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履职能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