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关系民生新法新规将施行发布

31.05.2016  11:18
     新教育法严惩作弊行为、寄件人不配合信息核对包裹将被拒收、对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须明确告知风险……这个6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继去年“作弊入刑”之后,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考试作弊的惩处也作出了进一步强化。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作弊行为,将被终止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再添新屏障。6月1日起,《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开始施行,对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范要求,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

        同时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海关总署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就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但未办理报关手续,将暂不予放行。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果出现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的;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等情形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可以暂存。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提出,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申办者对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自2016年6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将实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以便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