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15.10.2014  20:13

陕农业发〔2014〕124号

(2014年10月14日)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2014年关于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农办计〔2013〕1号、农办计〔2014〕5号)精神,我省分两批报经农业部批准,共73个县(区)列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名单,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的项目实施

我省2013年获批准的项目县包括周至、灞桥、耀州、陈仓、岐山、千阳、礼泉、乾县、临渭、合阳、蒲城、富平、华阴、华县、白水、澄城、南郑、城固、西乡、汉滨、旬阳、汉阴、岚皋、洛南、商南、山阳、洛川、宜川、延川、志丹、清涧、吴堡、佳县、韩城、杨陵共35个县(区),各县上报时已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厅于2013年9月17日以陕农业计财〔2013〕209号文件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于2014年5月6日以陕财办建〔2014〕63号文件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从资金文件下达时计算,总体要求一年时间完成项目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县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方案,抓紧进行项目建设。近期省农业厅将对部分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2015年第二季度将按农业部要求组织全面项目验收。

二、2014年的项目实施

我省2014年获批准的项目县包括高陵、蓝田、宜君、印台、王益、金台、渭滨、扶风、眉县、陇县、凤县、泾阳、三原、武功、淳化、永寿、旬邑、彬县、大荔、潼关、汉台、镇巴、佛坪、略阳、留坝、洋县、平利、宁陕、石泉、商州、丹凤、镇安、柞水、黄龙、榆阳、定边、靖边、子洲共38个县(区),各县上报时已经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厅于2014年9月1日以陕农业计财〔2014〕126号文件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也将随后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目前项目已经获批,要求各项目县不要等待资金到位,应立即着手按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经费问题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资金到位后予以支付。按农业部要求将于2015年下半年组织项目验收。

三、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各市要督促项目县(区)农业部门积极争取,保证当地已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整体购置完成项目或者新建、扩建部分主体建设、全部面积的装修改造和档案密集架购置,相关设备购置应通过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农业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介入项目的招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挪用项目资金的,要依章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擅自变更项目方案、降低标准、应付交差、压缩项目支出挪作他用的,省上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回,并与以后的涉农项目安排挂钩。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农村经营管理系统首次承担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各项目县(区)高度重视,确保按方案实施并按期完工投入使用。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经设区市农业部门审核并报省农业厅批准。要坚持方便实用、有利工作的原则,落实好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要求,项目布局尽量与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同时保证268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使用面积不缩水,“一庭三室”(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功能齐全,并尽可能保障新建扩建部分的落实。相关设施购置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按照保障功能、适当超前、经济实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力戒搞“花架子”和形式主义。在省上对项目实施情况抽查的同时,各市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