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技术还原事实真相 用鉴定维护司法公正

28.04.2015  14:50

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张某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面部致其倒地,后又踩踏李某头面部,致李某颅脑损伤,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审理阶段,因被害人李某主张其头部有多处伤口,不是徒手伤所致,是砖石伤所致,认为张某供述与事实不符,案件存在疑点,申请致伤方式司法鉴定。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中心精干力量开展鉴定工作,通过了解案情,仔细查阅病历及公安笔录,对被害人进行活体检查等工作后,鉴定人及省内鉴定专家一致讨论认为:李某伤后首次入院病历未记录有额、颞、顶枕部头皮损伤和出血,且后转入的医院也未见有头皮裂伤的描述;李某颌面部皮肤擦伤、鼻部裂伤、上唇粘膜裂伤,未反映出具有棱、角、边形态的致伤工具形成的,因此李某损伤符合徒手伤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焦点集中在张某与李某发生冲突时,张某手中是否持物、持物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的情节,影响该案的案件定性和对张某的量刑。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经过认真分析、科学比对,还原了案件真相,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来源:厅鉴定处